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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節錄)

    發布時間:2024年01月08日 來源:德陽城市軌道交通職業學院 瀏覽量:390

    19953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59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