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陽城市軌道交通職業學院章程
序 言
德陽城市軌道交通職業學院(簡稱“德陽交院”)于2018年3月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教育部備案,由四川省教育廳管理的民辦非營利專科層次的全日制高等職業院校。學校堅持“知識奠基、技能立業、工匠精神、奉獻社會”的辦學理念,恪守“敬業、專業、精業、卓越”的校訓,弘揚“嚴謹務實,嚴格要求”的教風,樹立“勤奮善學,勤思善做”的校風,踐行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辦學思路,以服務國家軌道交通和地方經濟產業為使命、努力建設成為一所優勢突出、特色鮮明、國內一流的技術技能職業院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總則)為依法規范德陽城市軌道交通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學校”)的辦學活動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名稱)學校的名稱是:德陽城市軌道交通職業學院;簡稱是:德陽交院;英文名稱是:Deyang College of Urban Rail Transit。
第三條(學校住所、辦學地址)學校的法人住所是:四川省德陽什邡市北京大道京什西路南段196號;學校的辦學地址是:四川省德陽什邡市北京大道京什西路南段196號。
第四條(學校性質)學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審批設立的民辦學校,是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主要從事教育活動的社會服務機構,辦學屬性為非營利性,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
第五條(辦學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政治性、社會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管理機關)學校的審批機關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是:四川省教育廳,登記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學校接受審批機關、主管部門、登記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辦學范圍
第七條(舉辦者名稱)學校的舉辦者是:什邡同冠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第八條(開辦資金)本單位開辦資金:人民幣100萬元。捐贈者:什邡同冠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幣100萬元。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抽回出資,對出資的財產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不要求回報。
第九條(舉辦者權利)
學校舉辦者權利包括:
(一)了解學校的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在發起成立學校時,依法制定學校章程草案,負責推選學校首屆理事會的組成人員;
(三)根據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要求進入或派代表進入理事會,并依據章程規定的權限行使相應的決策權、管理權;
(四)有權查閱學校理事會會議記錄和學校財務會計報告,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舉辦者義務)
學校舉辦者義務包括: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
(二)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保證學校必要而穩定的辦學經費,保證學校辦學條件達到國家相關標準;
(三)依法保障學校的法人財產權,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或者私分學校財產,不得直接或間接取得辦學收益;
(四)依法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支持學校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科學發展。
第十一條(規模、層次、類型)學校在校生規模為25000人,辦學層次為專科層次的全日制高等職業教育、科學研究,辦學形式為全日制寄宿式,招生對象為普通高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歷水平的學生。
第三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黨組織的設立及隸屬關系)本學校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德陽城市軌道交通職業學院委員會,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關系隸屬于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第十三條(黨組織定位)中國共產黨德陽城市軌道交通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黨在學校中的戰斗堡壘,發揮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履行監督責任、提高辦學質量、把握辦學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條(黨組織職權)保證學校政治方向,宣傳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引導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辦學、規范辦學、誠信辦學;凝聚師生員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學校工作各方面,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密切聯系、熱忱服務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發展,支持學校理事會和校長依法依章行使職權、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引領校園文化,堅持用黨的創新理論鑄魂育人,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推動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參與人事管理和服務,參與學校各類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工作,在教職工考評、職稱評聘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加強自身建設,完善組織設置和工作機制,加強黨組織班子成員和黨務干部管理,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嚴格組織生活制度,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強化黨組織日常監督和黨員民主監督,抓好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大會(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十五條(黨組織書記的產生)書記由上級黨組織選派。
第十六條(黨組織在學校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十七條(黨組織機構設置)健全黨的組織、宣傳、統戰、紀檢監察、教師工作、學生工作、保衛工作等部門,明確工作職能和工作機制。按有關規定,配齊配強黨務工作人員、班主任、輔導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等思想政治工作專門力量。
第十八條(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的內容)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的制度。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由學校黨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重大事項,黨委參與討論研究,理事會在作出決定前,要征得黨委同意。強化黨委對學校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
第十九條(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的方式)建立健全黨委與理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制度,以及黨委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健全黨委領導下的黨員代表大會制度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第二十條(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做好發展黨員工作。重視發展大學生和青年教職員工入黨。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提高發展黨員質量。注意培養和吸收符合條件的民辦學校出資人入黨;從嚴教育管理黨員,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嚴格守紀律講規矩。幫助教職工黨員提高素質,解決思想困惑和實際困難。
第二十一條(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工作)嚴把黨員發展質量關,加強對民辦學校師生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加大在優秀青年教師和高校學生中發展黨員力度。重視培養和吸收符合條件的民辦學校出資人入黨,健全并落實把教學科研管理骨干培養成黨員、把優秀黨員教師培養成教學科研管理骨干的“雙培養”機制。規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堅持“三會一課”制度;從嚴教育管理黨員,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黨的創新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學習黨章黨規等,引導黨員堅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覺悟、嚴格守紀律講規矩。幫助教職工黨員提高素質,解決思想困惑和實際困難;引導黨員充分發揮在教書育人中的示范帶動作用。
第二十二條(紀律檢查監督)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黨內紀律檢查監督。
第二十三條(工作保障)落實黨建經費、活動場所等方面的保障機制,黨組織活動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
第二十四條(群眾團體)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共青團、學生代表大會等多種組織,依法保障其活動條件、積極支持其工作開展,實行民主管理、開展民主監督,保障教職工與學生的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并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方案,學校章程、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事項、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他學校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學校教職工崗位責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實施方案、績效工作改革方案、考核與獎懲辦法、生活福利制度、集體合同草案和專項集體合同草案、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以及其他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三)選舉民主管理專門小組成員,選舉、罷免和評議理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
(四)民主評議學校黨政主要領導干部。
共青團代表大會主要職責:
(一)聽取和表決共青團德陽城市軌道交通職業學院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德陽城市軌道交通職業學院共青團工作任務和有關重要事項;
(三)選舉共青團德陽城市軌道交通職業學院委員會委員;
(四)選舉出席全省團員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五條(決策機構的形式與構成)學校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成員有13人組成,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黨組織負責人等組成。
理事會中的舉辦者代表由舉辦者提名,教職工代表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推選(不得安排學校領導班子中的行政領導代替決策機構中的教職工代表),黨組織代表由學校黨組織推薦。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時應按照本章程的規定開展換屆工作。理事會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決策機構的負責人及成員的任職條件)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
理事長應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或者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
第二十七條(決策機構成員)理事會成員應品行良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成員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決策機構職權)
理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決策機構負責人職權)
理事長依法履行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決策機構會議召開)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會議需有二分之一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會成員聯名提議時。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并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理事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一條(決策機構會議的通知)
召開理事會,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全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監事。理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必須載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項、對會議討論事項的意見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決策機構的議事規則)理事會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一般事項應經理事會全體成員的1/2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下列事項屬學校重大事項,應經理事會全體成員的2/3同意方可通過:
(一)變更舉辦者;
(二)聘任、解聘校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
(四)制定發展規劃;
(五)審核預算、決算;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當理事個人利益與理事會決議事項關聯時,不得參與該事項決策。
第三十三條(決策機構決議)理事會會議應形成書面決議,由與會成員簽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實行理事會會議材料存檔制度。存檔材料至少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簽到記錄、會議記錄、會議決議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民辦學校校長)學校校長由理事會聘任,接受理事會領導,校長任期為4年,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后可以連任。
校長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風正派,熱心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三)年齡不超過70歲,身體健康,能依法履行職責;
(四)具有10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
(五)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五條(校長職權)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校長職位暫時空缺時,畢業生畢(結)業證書的“校長簽印”欄印章,可由暫時負責學校行政工作的學校領導名章代替簽發,至任命新校長為止。
第三十六條(法定代表人)學校法定代表人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校長擔任,依法代表學校行使職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監督機構設置)學校設立監事會,應由5人組成,并推選1名監事長。監事會成員中包括學校黨組織紀檢負責人,教職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條件具備,可吸收社會賢達(社會公眾代表)作為監事。監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應當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推選。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成員的變更及換屆由相關各方按本條規定推選產生。
學校理事會成員、財務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擔任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職權)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學校的辦學活動是否符合黨的教育方針、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
(二)監督理事會和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履職情況,當理事會和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三)檢查學校財務。
(四)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或監事可以根據監督情況,向登記機關、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反映情況。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決議)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需經二分之一以上監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監事會決議應由監事會成員簽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四十條(內設機構)學校可根據辦學需要設立校長辦公室、黨政部門、財務部門、教務部門、二級院系教學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各機構根據相應職權與制度開展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四十一條(質量保障體系)學校教學遵循教學規范,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和課程標準,建立教學工作體系和質量保障體系。教師嚴格按課程標準完成教學任務,學校依據課程標準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檢查和評估教學活動。
(一)專業設置。
學校專業設置以服務大軌道交通產業鏈需求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為宗旨,堅定不移實施辦專、辦精、辦出特色發展目標,完善專業動態調整機制,優化專業結構,重點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類、機電工程類、土木工程類、智能控制工程類、智能制造技術類、經管服務類等優勢專業(群),成為行業知名品牌專業(群),帶動電子與信息類、財經商貿類、體育類、農業類專業建設水平整體提升。
學校制定《專業設置及動態調整管理辦法》,增設新專業要經過調研論證、提交申報材料、校學術委員會專業設置專委會審議、校務會審核、公示后上報主管部門備案。
撤銷或停招專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者,該專業須撤銷或停止招生:
1.達不到專業辦學條件規定標準的專業;
2.就業難、招生難、就業質量不高的專業;
3.與行業發展和地區經濟協同發展產業布局不適應的專業;
4.對應產業是國家、區域淘汰或產能過剩的專業;
5.連續3年招生錄取率少于80%的專業。
擬停招及擬撤銷專業,由學校學術委員會專業設置專委會審議,校務會審核、公示后上報主管部門備案。
(二)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咨詢以及學術糾紛裁定處理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專業的教授(副教授)及其他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經自下而上民主推薦、公開遴選等方式產生,人數為19人。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領導職務及二級學院(部)主要負責人的委員,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學校根據需要,學校可聘請院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
學術委員會下設師德師風專委會、專業設置專委會、教師發展專委會、對外合作專委會。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三)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
教學指導委員會全面負責規范教育教學工作、加強教育教學建設、促進教育教學科學管理、全面提高學校人才培養質量,對教育教學相關重要事項進行咨詢、指導和審定,研究、論證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課程標準及課程建設、教材建設等重要工作。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共17人,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秘書長1人,委員14人,委員中企業委員2名。教學指導委員會下設5個專委員會:專業群建設指導委員會;課程建設指導委員會;技能實訓建設指導委員會;教材建設與審查委員會;質量標準、評估與改進委員會。
教學指導委員會由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和二級學院教學指導分委員會兩級機構組成。二級學院教指分委在學校教指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學校教指委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委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主任委員同意后可適當擴大參加會議的人員范圍和增加會議的次數。學校教指委下設各專委會和學院教指分委,根據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
學校教指委及其下設各專委會和學院教指分委決議事項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一般事項經會議討論后形成決議;重大事項經到會委員的2/3以上且不少于應到會委員數的一半同意為通過。
(四)設立教學督導組,開展教學督導工作。
(五)設立教材選用及建設委員會,嚴格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教材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監督教材的建設、選用、審核、管理等工作程序合規。
(六)設立教學質量管理委員會,建立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從生源質量保障、人才培養方案和課程標準質量保障、教材質量保障、教學條件質量保障、課堂教學質量保障、實踐教學質量保障、考試質量保障、教學管理制度質量保障、就業與畢業生質量調查等9個方面開展教學質量保障。
(七)學校實施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人才培養模式,推行“1+X”證書制度,開展職業規劃指導、勞動教育,并定期組織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為技術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藝的平臺,持續培養更多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國工匠。
第四十二條(安全管理)
(一)學校根據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重視校園安全工作,確保校園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學校選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國家抗震設防、消防技術等相關標準。
(二)學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機制,制定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成立安全工作組織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管理員、衛生管理人員、消防管理人員,明確安全管理職責。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學生和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開展針對不同時段、不同場景的安全演練,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逃生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章 教職工和學生權益
第四十三條(教師聘任)
(一)聘任原則: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辦學需要,確定用人計劃,實行“按需設崗、公開招聘、擇優聘用、嚴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全員崗位聘任制,自主、公開、擇優招聘專兼職教職工。學校教職工由教師、教輔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要求應聘人員遵紀守法、德才兼備,且專業或特長要與所應聘的崗位一致或相近。教學人員應具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中規定的教師任職資格。
(二)聘任程序:學校對擬聘人員在背調審查通過后,發放錄用通知,約定入職時間及相關事項。學校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適用)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學校有關規章制度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聘任期一般為三年,聘任期滿后,學校征求各教職工意愿、校長及其他管理干部意見,結合教學能力考核及年度考核情況進行續聘或解聘。
(三)教師薪酬福利:學校依法自主確定教職工薪酬、福利標準和績效考核辦法,依法為教職工繳納“五險一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及學校實際,逐步提高教職工薪酬福利待遇。
(四)教師培訓:為滿足教職工職業生涯發展需要,學校建立教職工培訓培養制度,并給予經費傾斜,鼓勵支持教職工積極參加進修、培訓、參觀和交流、企業實踐等項活動,不斷提升教職工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為學校可持續發展奠定人才基礎。
(五)教師發展:為鼓勵教師持續性學習和發展,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學校制定職稱評審和“雙師”認定管理辦法,并成立相關評審委員會,定期組織開展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雙師”認定。
(六)教師考核與獎懲:學校制定教師考核與獎懲制度,并根據學校考核、獎懲制度,每年對教職工的師德師風、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工作業績、取得的教育教學成果和為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進行考核、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予以處分。學校對教職工做出處分決定前,應事前調查、當面告知,若有異議,其有權通過校長接待室、校長郵箱進行陳述申辯。其各種考核結果,也作為聘任、晉升、解聘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學生的權利及義務)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可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愛護學校財產;
(四)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視其情節、性質和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學生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機制,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學生的獎勵和資助等。
第四十五條(健全申訴機制)
教職工申訴:
(一)學校設立“德陽城市軌道交通職業學院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1名,常務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校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工會主席擔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教學、科研、行政的副職校領導擔任;委員由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大會執委會委員若干名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校工會,作為申訴處理的常設機構,負責具體執行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與事務。有涉及本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職工可以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起申訴:
1.對學校及所屬各部門、單位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崗位聘任、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薪酬、獎金津貼、解聘辭退、違紀等方面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有異議的;
2.認為學校及所屬各部門、單位未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規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要求改正原處分(處理)決定的。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申訴事項。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決定受理申訴后的六十日內(寒暑假推遲),按照《德陽城市軌道交通職業學院教職工申訴暫行辦法(試行)》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學生申訴:
(一)學校設立德陽城市軌道交通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是受理學生申述的專門機構,委員會成員由學校領導、校長辦公室、學生工作處、教務處、團委等部門、學校各二級學院(部)相關負責人及教師代表、學校法務代表、學生代表等人員組成,成員不少于13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校長辦公室,負責具體執行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與事務。有涉及本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以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起申訴:
1.被取消入學資格的;
2.被退學處理的;
3.因違規、違紀而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申訴事項。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決定受理申訴后的六十日內(寒暑假推遲),按照《德陽城市軌道交通職業學院學生申訴暫行辦法(試行)》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第七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六條(法人財產權)
學校對開辦資金、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七條(辦學經費)學校經費來源包括:
(一)開辦資金;
(二)舉辦者投入;
(三)政府資助;
(四)收取學費雜費;
(五)利息;
(六)捐贈;
(七)其他合法收入。
學校取得的收入及孳息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保障教職工待遇和章程規定的事業發展,不得在舉辦者、捐贈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收費管理)
學校按照國家、省教育廳相關規定依法收取相關費用。堅持公益屬性、堅持成本依據、堅持信息公開原則。對學費、住宿費嚴格按照報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審核批準備案后標準執行。對服務性收費和其他代收費,嚴格遵循“學生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不得盈利”的原則執行。取得辦學收入,依法全部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保障教職工待遇。
第四十九條(會計核算)學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預算報告報備制度。依法進行獨立的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
第五十條(財務管理)學校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編報財務報表。
第五十一條(資產登記)學校將開辦資金、舉辦者投入、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分類登記入賬。
第五十二條(審計監督)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八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三條(學校分立合并)
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四條(舉辦者變更)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學校舉辦者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但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也不得影響學校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
舉辦者為法人的,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舉辦民辦學校的條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
第五十五條(名稱、層次、類別變更)學校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六條(法定代表人變更)學校法定代表人、執行機構負責人變更應到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變更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學校終止)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因學校理事會決定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五十八條(終止清算)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學校自行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時,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五十九條(師生安置)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六十條(剩余財產處置)對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
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主管單位主持轉給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學校繼續辦學。
第六十一條(注銷登記)
學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審批機關繳回學校辦學許可證,并至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注銷手續。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章程修改提出)
出現以下情況,學校可修改章程:
(一)學校黨組織認為必要;
(二)學校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會成員聯名提議;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規進行重大調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六十三條(章程修改程序)
學校修改章程應當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
章程修改屬于學校辦學重大事項,應按經理事會重大事項議事規則決定。
第六十四條(章程修改備案或核準)
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主管部門核準,自主管部門核準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機關備案。學校應主動將核準后的章程向社會公示。
第六十五條(章程的解釋權)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理事會。
本章程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執行。
學校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章程沖突。